权力事项编码 | 3706130101110 | ||
权力事项名称 |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公安分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实施对象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民,牧民 | 事项办理地点 |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7日 |
联系电话 | 0535-3450512 | 监督电话 | 0535-6891880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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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2.单位政工部门审查意见;3.配枪单位营业执照;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
备注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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